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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环境犯罪理论作进一步的探讨,特别是其中的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型渎职罪与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产生既有共性原因,也有与其犯罪构成相联系的特有原因。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
对恶意透支型犯罪构成要件应予以完善。
本部分主要是从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等,对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在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对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罪名定义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共有六大类型。
“春秋决狱”也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因此,干股型受贿其本质上还是一种受贿行为,其犯罪构成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并无区别。
对单位犯罪构成理论作了一定研究,并对单位犯罪理论中的有关热点和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
然后,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对现行行贿罪的立法疏漏进行了探讨和建议。
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犯杨永明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定罪处罚。
第二章犯罪构成,从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论述。
传统犯罪构成四分论在区别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这一重要问题上,引发了诸多争议。
在犯罪构成上,本文从四个方面详细进行了论述:犯罪客体。
渎职罪犯罪构成理论既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
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被赋予不同的含义。
学者们也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主要分析了去年在武汉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从犯罪的特征、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这一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对寻衅滋事罪正确定罪量刑,需要对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影响刑事责任情节的事实加以证明。
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到犯罪构成中来。
资源编号:ZY1248434;资源类别:(造句参考大全);收集时间:2020-05-03;资源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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