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殖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故实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资源编号:ZY1540753;资源类别:(国学学习图书);收集时间:2020-05-09;资源参考链接
相关评论:
|
|
|
218.35.86.*台湾省 亚太宽频网络网友 于 发表评论 : |
good! |
|
|
190.81.225.* 网友 于 发表评论 : |
见识... |
|
|
101.153.172.*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玛瑞娜戴尔瑞市IANA网友 于 发表评论 : |
路过 |
|
|
【爱学语言】我们致力于分享国内互联网优秀语言学习资源,如果你也有类似的爱好,请把你收集的语言学习资源推荐给我们,我们会择优在爱学英语中刊登您的资源。
推荐邮箱:401650071###qq.com (请将###换成@)
【爱学英语】所有资源都来源互联网公开资料或网友推荐,如果侵权或损害您的利益了,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联系邮箱:401650071###qq.com (请将###换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