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 王充 讥日篇第七十

世俗既信岁时,而又信日。举事若病死灾患,大则谓之犯触岁月,小则谓之不避日禁。岁月之传既用,日禁之书亦行。世俗之人,委心信之;辩论之士,亦不能定。是以世人举事,不考於心而合於日,不参於义而致於时。时日之书,众多非一,略举较著,明其是非,使信天时之人,将一疑而倍之。夫祸福随盛衰而至,代谢而然。举事曰凶,人畏凶有效;曰吉,人冀吉有验。祸福自至,则述前之吉凶,以相戒惧此日禁所以累世不疑,惑者所以连年不悟也。

《葬历》曰:“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刚柔,月之奇耦。“日吉无害,刚柔相得,奇耦相应,乃为吉良。不合此历,转为凶恶。”夫葬,藏棺也;敛,藏尸也。初死藏尸於棺,少久藏棺於墓。墓与棺何别?敛与葬何异?敛於棺不避凶,葬於墓独求吉。如以墓为重,夫墓,土也,棺,木也,五行之性,木土钧也。治木以赢尸,穿土以埋棺,治与穿同事,尸与棺一实也。如以穿土贼地之体,凿沟耕园,亦宜择日。世人能异其事,吾将听其禁;不能异其事,吾不从其讳。日之不害,又求日之刚柔;刚柔既合,又索月之奇耦。夫日之刚柔,月之奇耦,合

於《葬历》,验之於吉,无不相得。何以明之?春秋之时,天子、诸侯、卿、大夫死以千百数,案其葬日,未必合於历。

又曰:“雨不克葬,庚寅日中乃葬。”假令鲁小君以刚日死,至葬日己丑,刚柔等矣。刚柔合,善日也。不克葬者,避雨也。如善日,不当以雨之故,废而不用也。何则?雨不便事耳,不用刚柔,重凶不吉,欲便事而犯凶,非鲁人之意,臣子重慎之义也。今废刚柔,待庚寅日中,以为吉也。《礼》:“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卿、大夫、士三月。”假令天子正月崩,七月葬;二月崩,八月葬。诸侯、卿、大夫、士皆然。如验之《葬历》,则天子、诸侯葬月常奇常耦也。衰世好信禁,不肖君好求福。春秋之时,可谓衰矣!隐、哀之间,不肖甚矣。然而葬埋之日,不见所讳,无忌之故也。周文之世,法度备具,孔子意密,《春秋》义纤,如废吉得凶,妄举触祸,宜有微文小义,贬讥之辞。今不见其义,无《葬历》法也。

祭祀之历,亦有吉凶。假令血忌、月杀之日固凶,以杀牲设祭,必有患祸。夫祭者,供食鬼也;鬼者,死人之精也。若非死人之精,人未尝见鬼之饮食也。推生事死,推人事鬼,见生人有饮食,死为鬼当能复饮食,感物思亲,故祭祀也。及他神百鬼之祠,虽非死人,其事之礼,亦与死人同。盖以不见其形,但以生人之礼准况之也。生人饮食无日,鬼神何故有日?如鬼神审有知,与人无异,则祭不宜择日。如无知也,不能饮食,虽择日避忌,其何补益?实者,百祀无鬼,死人无知。百祀报功,示不忘德。死如事生,示不背亡。祭之无福,不祭无祸。祭与不祭,尚无祸福,况日之吉凶,何能损益?如以杀牲见血,避血忌、月杀,则生人食六畜亦宜辟之。海内屠肆,六畜死者,日数千头,不择吉凶,早死者,未必屠工也。天下死罪,冬月断囚亦数千人,其刑於市,不择吉日,受祸者,未必狱吏也。肉尽杀牲,狱具断囚。囚断牲杀,创血之实,何以异於祭祀之牲?独为祭祀设历,不为屠工、狱吏立见,世俗用意不实类也。祭非其鬼,又信非其讳,持二非往求一福,不能得也。

《沐书》曰:“子日沐,令人爱之。卯日沐,令人白头。“夫人之所爱憎,在容貌之好丑;头发白黑,在年岁之稚老。使丑如嫫母,以子日沐,能得爱乎?使十五女子以卯日沐,能白发乎?且沐者,去首垢也。洗去足垢,盥去手垢,浴去身垢,皆去一形之垢,其实等也。洗、盥、浴不择日,而沐独有日。如以首为最尊,则浴亦治面,面亦首也。如以发为最尊,则栉亦宜择日。栉用木,沐用水,水与木俱五行也。用木不避忌,用水独择日。如以水尊於木,则诸用水者宜皆择日。且水不若火尊,如必以尊卑,则用火者宜皆择日。且使子沐,人爱之;卯沐,其首白者,谁也?夫子之性,水也;卯,木也。水不可爱,木色不白。子之禽鼠,卯之兽兔也。鼠不可爱,兔毛不白。以子日沐,谁使可爱?卯日沐,谁使凝白者?夫如是,沐之日无吉凶,为沐立日历者,不可用也。

裁衣有书,书有吉凶。凶日制衣则有祸,吉日则有福。夫衣与食俱辅人体,食辅其内,衣卫其外。饮食不择日,制衣避忌日,岂以衣为於其身重哉?人道所重,莫如食急,故八政一曰食,二曰货。衣服,货也。如以加之於形为尊重,在身之物,莫大於冠。造冠无禁,裁衣有忌,是於尊者略,卑者详也。且夫沐去头垢,冠为首饰;浴除身垢,衣卫体寒。沐有忌,冠无讳;浴无吉凶,衣有利害。俱为一体,共为一身,或善或恶,所讳不均,欲人浅知,不能实也。且衣服不如车马。九锡之礼,一曰车马,二曰衣服。作车不求良辰,裁衣独求吉日,俗人所重,失轻重之实也。

工伎之书,起宅盖屋必择日。夫屋覆人形,宅居人体,何害於岁月而必择之?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恶之,则夫装车、治船、着盖、施帽,亦当择日。如以动地穿土神恶之,则夫凿沟耕园亦宜择日。夫动土扰地神,地神能原人无有恶意,但欲居身自安,则神之圣心,必不忿怒。不忿怒,虽不择日,犹无祸也。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苟恶人动扰之,则虽择日,何益哉?王法禁杀伤人,杀伤人皆伏其罪,虽择日犯法,终不免罪;如不禁也,虽妄杀伤,终不入法。县官之法,犹鬼神之制也;穿凿之过,犹杀伤之罪也。人杀伤,不在择日,缮治室宅何,故有忌?

又学书讳丙日,云:“仓颉以丙日死也。”礼不以子卯举乐,殷、夏以子卯日亡也。如以丙日书,子卯日举乐,未必有祸,重先王之亡日,凄怆感动,不忍以举事也。忌日之法,盖丙与子卯之类也,殆有所讳,未必有凶祸也。堪舆历,历上诸神非一,圣人不言,诸子不传,殆无其实。天道难知,假令有之,诸神用事之日也,忌之何福?不讳何祸?王者以甲子之日举事,民亦用之,王者闻之,不刑法也。夫王者不怒民不与己相避,天神何为独当责之?王法举事,以人事之可否,不问日之吉凶。孔子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春秋》祭祀,不言卜日。《礼》曰:“内事以柔日,外事以刚日。”刚柔以慎内外,不论吉凶以为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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